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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这句话活生生的说明了宋喆的现状。
宋喆和马蓉这两对亡命鸳鸯,目前来说他们逐渐体会到了什么叫众叛亲离了。当然是他们背叛了所有人,人所有人对他们的行径感到厌恶了。当然他们也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这个代价是人品、是人言也是良心。
从宝强案开始,大家基本都在关注,明眼人恐怕很容易就看出了这件事情中的始作俑者是谁了,可是人家毕竟是演技派的,不管事实是什么,还是要演一下啊,不然浪费了机会多可惜。所以在大家面前装可怜,在众人面前哭哭啼啼,甚至在采访中几度流泪。可是,这样真的能帮到你吗?
我想别对我说谎的主角lightman要是在的话,你的录像就完全暴露了你的行为了。所有谎都被戳穿,那是什么样的感觉啊。
若是有人看过一本书叫:FBI教你怎么看人。你再把这个技巧用在马蓉接受访问这个事情上,那真的是教书版本的案例啊。
而宋喆的侵占和挪用公款罪名成立的话,至少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只是个开始,慢慢的真相就会浮出水面,看看宋喆和马蓉如何面对吧!希望到时候你别真哭,那就难堪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宋喆职务侵占400万元,刑期可能会是多久呢?
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即如果假设职务侵占100万元起刑点是5年,宋喆职务侵占的数额超出300万,按照上述量刑意见,在起刑点基础上增加20个月,即在不考虑宋喆存在量刑减轻情节的基础上,他最后很有可能被判处6年零8个月以上。
题主给出的题目不是很明确,是职务侵占涉案金额400万元,还是挪用资金涉案金额400万元,还是职务侵占有,挪用资金也有,两项金额加在一起一共是400万元。
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职务侵占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的罪名处刑也不相同。
二、对宋喆的刑事处罚不可避免,其侵占或者挪用的数额将影响对其最终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宋喆被认定为犯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其侵占的数额400万元已在巨大标准之上,对其量刑应该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尚无文件明确界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无论如何400万元的数额也应在数额巨大的标准之上了。
如果宋喆被法院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那么对其的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宋喆涉嫌上述两个罪名,那么根据这两个罪名最终确定的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以此来确定其最终应该服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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